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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ww.63365章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www.63365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。英文名称为:Guangxi Union Of Investment Enterprise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投资企业自愿联合组织形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依托广西投资企业广阔的资源优势,着眼于广西正在崛起的巨大投资市场;以搭建政企沟通和投资咨询服务平台,为会员单位以及外来投资企业寻求承接项目提供项目咨询、推 介、协调服务;整合投资资源,组织协调会员单位对广西各投资领域和产业发展进行投资;充分发挥联合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;规范会员单位投资行为,制定共同遵守的服务公约、规则,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;本会遵循“自立、自律、自治、自我发展”方针,加强规范化、制度化建设,遵守国家法律和各种规章,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。打造良好的投资环境,推介更多的区外企业投资广西。为建设富裕、文明、和谐的新广西作出贡献。
第四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广西区民政厅;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广西区经济委员会。
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广西南宁市
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不符的,以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的规定为准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七条 业务范围:
本会将积极整合投资资源,努力形成会员数量规模,培育特色组织文化,把联合会办成能够提供特色服务、反映诉求、维护权益,能够聚集区内外相关的社会资源,进行有益、有效的投资服务平台。 并力求在以下几方面,为广大会员企业提供切实、有效的帮助和服务:充分发挥联合会的平台作用。
(一) 帮助会员企业了解政府关于投资方面的最新政策和资讯。
(二) 协调联络会员单位参与广西各投资领域和产业发展进行投资。
(三) 搭建联合会与政府沟通平台。加强与政府联络,协助政府部门举行定期或不定期投资论坛、投资项目对接洽谈等活动,推动政府与投资企业紧密合作,实现广西建设与投资企业共赢。
(四) 建立联合会网站,向会员单位印发项目投资咨讯简报,实现信息资源共享。
(五) 为会员单位以及外来投资企业寻求承接项目提供项目咨询、推介、协调、法律咨询等服务。
(六) 开展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联系与合作。
(七) 规范会员单位投资行为,制定共同遵守的服务公约、规则,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形象。
(八) 承担政府委托的工作任务。
(九) 与本会宗旨相一致的其他业务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八条 凡有志于投资广西、符合本会章程规定条件和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均可成为会员。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。
第九条 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会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会意愿;
(三)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
(四)具有一定资本实力和影响力的投资企业;
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经理事会讨论通过;
(三)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。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联合会活动;
(二)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;
(三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四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执行本会决议;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(三)按时交纳会费;
(四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五)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相关资料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。
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1、制定和修改章程;
2、审议并批准理事推选办法,推选和罢免理事;
3、聘请名誉会长、顾问,推荐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会主任;
4、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5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;
6、决定终止事宜。
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,每五年举行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秘书长组成。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。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,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、签名。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章程规定,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,参与决议的理事应 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。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1、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2、选举和罢免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监事会主任;
3、筹备和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4、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、财务状况;
5、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;
6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;
7、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用。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行使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、副会长、理事若干人;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1、政治素质好,自觉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政策;
2、在经济工作领域具有一定影响;
3、年龄不超过70周岁;
4、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5、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;
6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 会长任期4年。会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,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职期的,需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,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职务。
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得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:
(一)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;
(二)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;
(三)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;
(四)因犯罪被判处刑罚,执行期满未逾3年,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,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;
(五)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,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;
(六)非中国内地居民的;
(七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。
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,设立监事会,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、秘书长相同。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 监督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,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,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。
(二) 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。如发现问题,经主管单位同意,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。
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秘书处,在理事会直接领导下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。设秘书长一名,副秘书长数名。秘书长为专职。秘书长直接对会长负责。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;
(三)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,并分管专项工作。
第三十一条 秘书处下设业务部,具体开展相关业务工作,每个业务部设主管一名。部主管直接对秘书长负责。
第三十五条 设立顾问团:由政府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资深领导和专家组成,设一至二名高级顾问,协助理事会开展各项工作,指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二条 经费来源:
(一) 会员缴纳的会费;
(二)开办资金;
(三)政府、社会捐助;
(四)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三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盈余不得分红。
第三十四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,依法进行会计核算,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接受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。
第三十五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出纳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》的规定,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。
第三十八条 本会劳动用工、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,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,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。
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
第四十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终止:
(一)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;
(二)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;
(三)发生分立、合并的;
(四)自行解散的;
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终止,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,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剩余财产,完成清算工作。 剩余财产,应当按照有关法律、法规的规定处理。清算期间,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。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,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,即为终止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